​消费者投诉酒店系虚假宣传 旌阳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23-01-04 16:51:0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侯冲

四川在线消息(德阳频道 薛伟光)近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诉酒店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案件。

2021年4月,唐某到德阳某酒店入住,并在住宿、餐饮、娱乐等项目消费2000余元。离店后,唐某认为该酒店官方微信公众号宣传酒店为五星级品质,而实际到店后发现酒店并非专业机构评定的五星级酒店,系虚假宣传,涉嫌构成欺诈。唐某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将酒店起诉至旌阳区法院,要求该酒店退还全部价款、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旌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要求,经营者对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应当准确。本案中,从被告的宣传行为来看,酒店在未经专业机构评定星级的情况下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简介中称自己是具备“五星级品质”的酒店,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确有不妥。但“五星级品质”仅是酒店服务质量的形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的判断,并不当然的会让接受信息的对象认为被告就是经过严格的评星程序认证的“五星级酒店”。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被告情节轻微,在责令其改正后也未进一步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被告的行为尚未达到虚假宣传的严重程度。且原告在被告处消费项目的价格与同等经营者相同项目的市场价并无明显差别,原告支付的价款与接受的服务基本匹配。

综上,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宣传有所不当,但尚未达到虚假宣传的严重程度,未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支付超出标准的费用,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也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依法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旌阳区法院向该酒店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其规范宣传行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该酒店积极回应了司法建议,并表示今后会加强宣传行为的规范,保证宣传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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