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首例“自洗钱”案件一审宣判

2023-01-04 12:32:3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侯冲

四川在线消息(德阳频道 薛伟光)近日,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李某、张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德阳市首例“自洗钱”案件。

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在获取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李某将贩毒所得钱款转入张某提供的他人银行账户,供二人日常使用。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张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四十七条,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同时,李某伙同张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将毒资转入他人银行账户中自行消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洗钱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说法

对上游犯罪人员的“自洗钱”行为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作出的重大调整。上游犯罪行为人完成上游犯罪并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德阳地区审判的首例“自洗钱”案件,体现了旌阳区人民法院对上游犯罪、“自洗钱”犯罪“一案双查”的成效,更向上游犯罪人员发出警示:实施上游犯罪后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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