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男子仍帮忙收资金并转移

2022-09-23 18:15:5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德阳消息 目前,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各类网络诈骗及多种下游犯罪。9月21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案系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忙收取资金并转移。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使用自己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收取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赃款32888元,随即又转入自己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内,再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转到对方指定的支付宝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以及本案造成的危害等,遂对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刑罚。(李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安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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