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冒用姐姐身份领证37年,妹夫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2022-09-16 16:34:5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德阳频道 薛伟光)妹妹张甲与妹夫陈某结婚时,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姐姐张乙的身份去领了证。37年后,由于生活不便,妹夫陈某以审核不严、错误登记为由诉至广汉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

案情回顾:妹妹冒用姐姐身份领证

张甲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张甲父母遂利用管理漏洞冒用张甲姐姐张乙的身份信息,为张甲与陈某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张甲与陈某按农村习俗结婚后,以夫妻名义生活,生育独生子女,后在户籍管理中办理了以陈某为丈夫、张甲为妻子的户籍登记信息。嗣后,张乙又于1985年与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

2020年,陈某与张甲在享受农村独生子女政策时,当地政府要求二人出示结婚证并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陈某与张甲无法出示。陈某与张甲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补办结婚证及要求撤销张乙与陈某的结婚登记但被拒。后陈某与张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但民政部门以张乙与陈某登记结婚后又与蒋某登记结婚,张乙与陈某无法证实两次登记的真实情况,不受理张乙与陈某的离婚登记。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张乙离婚,张乙应诉后表示同意调解离婚。

【裁判经过】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乙与陈某二人隐瞒张乙的双重婚姻登记情况。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陈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张乙离婚,应以陈某、张乙确系夫妻关系为前置条件。因陈某、张乙在1984年12月18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陈某应首先申请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该结婚证中男、女双方的真实身份、结婚证的合法性及效力进行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化解纠纷】

裁判后,陈某、张乙、张甲陷入难题,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1984年12月,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张乙无法自证其婚姻登记存在错误,且已远远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行政诉讼按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如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又回到了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不能离婚且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困境。

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困境中出新招,参照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向广汉市民政局发出德广法建〔2022〕3号司法建议书,建议广汉市民政局撤销陈某、张乙于1984年12月18日办理的婚姻登记。广汉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法定程序撤销了陈某、张乙的婚姻登记。

这是广汉市人民法院自《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以来适用其解决纠纷的第一案,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有效解决了当事人陈某和张乙因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不能离婚且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困境。既让群众减少往返民政部门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舟车劳顿,又避免了婚姻登记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条链接】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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