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收取电信诈骗赃款55万余元 广汉这3人一审获刑

2022-08-03 18:18:3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德阳频道 薛伟光)近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3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收取、转移赃款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陌陌”社交软件认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表示可以向王某某介绍一个挣快钱的方法,让王某某办理几张银行卡给网络赌博公司跑分用,并承诺转账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王某某的提成,王某某同意后便由张某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与上家取得联系,王某某银行卡收到钱款后转入自己的微信零钱通,后按照张某某收到的上家指令,通过微信扫收款二维码转到指定的微信账户。后王某某邀约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一起跑分。

经核实,王某某名下6张银行卡总计收款552792.22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徐某某等7人向王某某银行卡转入的被诈骗款项203200元,王某某共获利5247.22元;林某某名下5张银行卡总计收款278267.52元,其中包含被害人邹某某等8人转入的被诈骗金额126037.66元,林某某共获利2883.52元;黄某某名下4张银行卡总计收款389708元,其中包含被害人蔡某某等7人转入的被诈骗金额122508元,黄某某共获利3585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黄某某还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转移,且价值总额分别达到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赔的经济损失,则按比例退赔被害人。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运作模式日趋专业化、集团化,犯罪分工逐渐精细化,活动地域呈现跨境化,逐渐形成上下游环节勾连配合的完整链条。同时催生了大量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黑灰产业链,并以此获利的下游犯罪行为。其中包括为诈骗集团提供搭建虚假平台需要的技术支持、协助转账洗钱、提供资金账户需要的银行账户信息等。殊不知上述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市民朋友们切勿因眼前小利而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网络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就可能导致被害人资金损失,自己也会成为犯罪“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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