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发布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2022-06-24 17:00:0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德阳频道 薛伟光)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3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召开禁毒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01-2022.06)》。

​会议通报,2018年至今,旌阳区法院共受理涉毒犯罪案件440件571人,占刑事收案总数的26.4%。其中,2018年受理62件69人,占12.9%;2019年受理119件145人,占24.7%;2020年受理90件115人,占18.6%;2021年受理149件215人,占30.9%;2022年上半年受理20件27人,占13.1%。

一直以来,旌阳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人民禁毒斗争中的职能,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区域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把脉会诊”疑难案件,有效提升案件质量。坚持秉承以严为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筑毒品犯罪铁案工程。积极开展禁毒综合治理,依托审判资源优势延伸审判职能。

典型案例

1、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至11月,周某、刘某、明某三人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向他人贩卖、运输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分别为19.52克、9.6克、6.4克。

法官说法

电子烟的普及增加了毒品侵入人们生活的方式,本案中的“上头电子烟”就是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油,吸食后会产生兴奋、致幻等效果。2021年初,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品类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此类电子烟油,属于吸食毒品行为。

法院裁判

旌阳区法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贩卖氟胺酮,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9日,被告人陈某先后8次将其认为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张某某及向某某,共计贩卖3.75克,收取毒资1775元。

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欲购买毒品氯胺酮,后陈某驾驶出租车在德阳市罗江区东升汽修厂对面人行道上等待马某某前来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民警在其处查获了毒品K粉疑似物共计净重6.35克。

经鉴定,从上述毒品K粉疑似物中均未检出氯胺酮成分,均检出氟胺酮成分。

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供述上述贩卖给他人的毒品与从其处查获的毒品系同一来源。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行为时氟胺酮尚未被列入国家管制的毒品,但氟胺酮滥用后会产生跟氯胺酮(俗称“K粉”)的相似症状,对人体危害极大,且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氟胺酮当做毒品氯胺酮贩卖的行为,确有惩处的必要。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依法严厉打击了新型毒品犯罪,彰显了法院铁腕禁毒、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为“净化”社会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法院裁判

旌阳区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3、虽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共计0.7克,从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8.26克。周某某到案后,仅供述其贩卖毒品2笔的事实,对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拒不承认。

法官说法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共计8.76克。虽被告人周某某予以否认,但该事实有收集程序合法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均能详细交代在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过程,并且有对应时间的转账记录。

法院裁判

旌阳区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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