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借“居住权” 化解离婚僵局

2022-06-10 10:36:0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彭雪 德阳频道 薛伟光)近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妥善调处了一起离婚纠纷。法官巧借“居住权”,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既处理好了夫妻共同财产,又保障了弱势一方实现“居有所屋”。

原告孔某与被告左某于1990年5月自由恋爱,1992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1993年11月育有一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2018年起左某与孔某分居生活。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22年3月,孔某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后共同共有房屋的归属问题,当事人既不同意房屋归属任意一方,也没有足够的资金给付对方买下房屋的另一半产权。同时由于孔某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无其他居所,为保障自身的晚年生活,更不同意出卖该房屋。

如何打破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新增亮点——“居住权”打开了法官的思维。经过与双方当事人耐心地沟通解释,双方均同意将婚后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自愿赠与给女儿,但原告表示虽然房子赠与给女儿,但自己对该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被告对此表示无异议。同时,法官将双方女儿通知到法院,其表示同意接受赠与并同意原告孔某享有终身居住权。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将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赠与婚生女,所有权归婚生女;原告孔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对该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

本案承办法官谢晓华解释说,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即居住权就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物权,且高于所有权,若房屋设立了居住权,无论这套房屋怎么出售、转让、抵押,都不影响居住权人居住、使用房屋。

同时,谢晓华法官还提醒,设立居住权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合同;需要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只有办理了登记手续,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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