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费如何分割?法院这样判

2022-05-20 09:27:0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夏冬洁 德阳频道 薛伟光)如今,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城区改造、重点工程建设、新城扩建等往往伴随着房屋土地征收拆迁。随之而来的,便是不少拆迁户的家庭成员因补偿款分配引发了纠纷,伤害到亲人的感情。近日,德阳市罗江区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被告兰某与原告洪某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妹,2014年3月,被告兰某与罗江县某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房屋194.99㎡,补偿金额103344.70元,附着物补偿金额为1832元;拆迁安置采用货币安置人员为6人(包括被告兰某、兰某妻子、兰某儿子、原告洪某某、洪某某父亲以及原被告母亲陆某),每人45000元,共计270000元。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费合计375176.70元,被告兰某于2016年将上述款项领取完毕。2022年初,原被告母亲陆某去世,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原被告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费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洪某某与父亲洪某遂于2022年3月22日向罗江区法院起诉。

被告兰某称,确有拆迁补偿款一事,但母亲还在世时,母亲就与自己商量过,用该笔款项购置房屋供家里人住,不再将该笔钱拿出来分配,妹妹和继父也从未向自己催要过该笔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费。

罗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因此,原告主张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二原告系安置费270000元的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共计三分之一即90000元。所有的安置费均由被告兰某领取,双方对分割没有进行约定,二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分割,被告兰某依法应当将二原告的安置费支付给二原告。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兰某向原告洪某某及洪某支付安置费共90000元,兄妹争执最终得以平息。

罗江区法院一级员额法官何明蓉表示,在我国不少地区习俗中,普遍存在家庭共有财产由儿子继承分割等现象,然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家庭财产成员平等共有。拆迁款有限,但亲情无价,家庭成员间解决纠纷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更应当相互理解与体谅,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切勿让利益蒙蔽了双眼,拆散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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