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赠与的轿车,分手后能要回吗?

2022-04-06 16:29:5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王虹 德阳频道 薛伟光)男子为与女子建立恋爱关系,赠与对方8万元轿车一辆。双方恋爱一段时间后却因种种原因分手,男子向女方索要车辆遭拒,便把她起诉到法院。日前,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案件回顾:

为建立恋爱关系 男子赠与轿车一辆

今年28岁的绵竹人唐某在2021年经人介绍认识了绵竹市汉旺镇女子袁某。在随后的交往中,唐某为了与袁某建立恋爱关系,花费8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袁某名下,作为礼物送给她。后来,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轿车一直由袁某使用。

2022年2月,两人因多次争吵结束了恋爱关系。唐某向袁某索要车辆,遭拒后便一纸诉状把她告上绵竹市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唐某称,为了方便两人婚后共同生活而以袁某名义购买的车辆,属于法律规定的附条件赠与合同,现因袁某原因,双方不能登记结婚,自己可以解除赠与合同,要求袁某返还车辆。袁某辩称,2021年8月,唐某为了达到尽快与自己建立恋爱关系的目的,赠给了她一辆轿车,“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符合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赠与合同的条件。”

赠送的轿车到底该不该返还?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审理查明,唐某自愿出资为袁某购车,车辆登记在袁某名下,并一直由袁某使用,双方形成的是车辆赠与合同关系。在该赠与合同中,唐某是为了尽快与袁某建立恋爱关系而作出的赠与,此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该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唐某称是为了达到与袁某结婚的目的而向袁某赠与车辆,这同他赠与时的意思表示不相符,因此,对唐某提出的因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而应解除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日前,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赠与财产已发生转移,且受赠人不具有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法院查明受赠人也不存在赠与人诉称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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