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一男子婚姻中未尽抚养义务 离婚后给予经济补偿36000元

2022-01-20 17:49:1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德阳消息 近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在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同时,判令女方王某某向男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原来,199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3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2月生育一子。2009年8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未履行家庭义务和抚养义务。原告自觉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2020年7月7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证据不足,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依然处于分居状态,原告遂于2022年1月5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认可双方已经分居十余年,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愿意离婚,因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规定,父和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婚生子年满十五周岁离家出走,未尽抚养义务,由被告将婚生子抚养成年,被告承担了双份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结合原告的经济条件,法院酌情支持36000元。

法官表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夫妻是家庭的核心,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子女都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每一个家庭成员都需要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家务劳动的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夫妻中在照顾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为安稳的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根据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立法原则,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理应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夏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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