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赚500元被判8个月,还罚了5000元……

2021-10-26 15:00:4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德阳频道 薛伟光)近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对方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卡以500元售出,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罚款5000元 。

2020年11月,德阳一男子张某某听说有人“高价”收购银行卡,为来快钱,动了歪心思。在明知银行卡将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抱侥幸心理,利用个人身份资料办理了一张新银行卡,并将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一并出售给对方,获利500元。张某某出售的银行卡成为转移网络诈骗资金结算的“中转站”,张某某也成为了罪犯的“帮凶”。该银行卡于2020年10月28日转移的一笔48万元的资金流水,即为江西省上饶市许某某被诈骗资金。随即,公安机关要求张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2021年2月24日9时许,张某某在儿子的陪同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资金结算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48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旌阳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本案的承办法官表示,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市民朋友要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支付二维码等;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保护好账户信息,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不登陆来历不明的网址,不点击手机短信和邮件中的位置链接,不随意下载APP;设置较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使用简单排列的数字或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作为密码;从银行官方网站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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