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饮酒还借车 德阳一男子获刑两个月

2021-10-13 18:11:2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王虹 德阳频道 薛伟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大部分驾驶人都有的共识。但如果车主明知朋友喝了酒,还将车辆交给对方驾驶,车主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近日,德阳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徐某与明知徐某饮酒后仍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的刘某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1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徐某、刘某某一同吃饭,期间二人均饮酒。饭后,徐某让刘某某将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由自己驾驶,刘某某同意并将钥匙交给徐某。后徐某搭载刘某某从绵竹城区驶向汉旺方向,行驶至博爱小学路段时,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挡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9.1mg/100ml。后民警将徐某带至绵竹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案件经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徐某饮酒仍将其机动车交由徐某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绵竹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徐某、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通过上网查询发现,此类案件在国内其他城市也有发生。本案的审判,为给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罪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在所谓“喝酒不开车”的非驾驶者的头上,悬挂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以下这些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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