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区法院同阶审判走进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1-06-18 16:07:4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 (杨汝丹 德阳频道 薛伟光)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营造全民禁毒的舆论氛围,6月18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以“同阶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

2020年9月19日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向任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次,共计约2.1克,非法获利2100元;向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约0.4克,非法获利400元。2020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从其家中查扣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约676.05克。经检验,其中约481.3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据介绍,“同阶审判”活动是旌阳区法院在全省率先推出的全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该模式通过学生深度参与真实案件的审判活动,探索青少年法治教育由单纯说教、被动接受向亲历性参与、浸润式体验转变,此前已多次在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黄许职业中专、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开展活动。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一步解读,介绍了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的态势。强调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国家严厉惩罚绝不手软。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近距离接触庭审,对于毒品危害性有了更深的法律认识和思想认识,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不仅自己要远离毒品,也要向身边的人宣传禁毒知识,让大家都珍爱生命,以实际行动参与到禁毒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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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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