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 网络“防火墙”!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开展打击网络诈骗宣传月活动

2021-05-28 11:47:4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杨汝丹 德阳频道 薛伟光)近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旨在为了有效斩断电话卡、银行卡买卖链条,从源头遏制网络犯罪,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据了解,旌阳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处作用,有力打击利用“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努力营造网络法治“清朗天空”。2020年至今年5月,共审结电信诈骗案件9件,判处罪犯15人,涉案金额共计1262163元,共处罚金521000元,极大震慑了犯罪分子。

下一步,旌阳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持续保持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与银行、电信等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氛围。同时,积极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揭穿诈骗犯罪分子的“西洋镜”,增强广大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对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行业漏洞、社会乱象,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构筑全社会共同抵御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

典型案例

案例一:【明知为电信诈骗所得钱款,仍继续帮助他人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被告人Barry、邓某某均为大学学生, 2019年5月左右,Barry请邓某某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其收取钱款,后邓某某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Barry。每次Barry有钱款进入邓某某账户时,Barry会指示邓某某将该款项通过取现或转账的方式将钱交付给Barry或Barry指定账户,Barry根据情况支付给邓某某一定报酬。2019年10月9日,邓某某帮助收款的一张工商银行卡被冻结,遂前往银行柜台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邓某某该卡系因电信诈骗被北京警方冻结,邓某某将此情况告知Barry,但Barry未予理会,仍然请求邓某某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继续帮其收取钱款。二被告人在明知钱款系电信诈骗所得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邓某某的银行账户收款、支出。

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Barry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0元;

被告人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网上与被害人“谈恋爱”,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龙某化名为谭乐乐的女性,通过QQ方式假装与被害人吴某某交往,期间龙某用谭乐乐的身份,以交房租、买空调、生病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13000元。2017年2月,被告人龙某、杨某某(龙某时任女友)共谋后,以谭乐乐表妹的身份(化名杨欣)介绍给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用杨欣的身份假装与吴某某谈恋爱。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杨某某以交房租、人生病、狗生病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32560.5元。2018年1月,被告人龙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分手后,杨某某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继续假装与吴某某谈恋爱,于2018年2月至11月期间,杨某某编造自己父亲工地出事需要用钱、自己做投资、帮吴某某存钱、自己父母闹离婚分房产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107800元。

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朋友圈”虚假贩卖防疫物资,构成诈骗罪】

案情: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多次在其微信群、“朋友圈”中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被害人蔡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看到信息后,主动添加徐某为微信好友,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广东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约定好每个口罩的单价后,蔡某某向徐某购买3000个口罩,并转款7050元;刘某某向徐某购买6000个口罩,转款13200元;梁某某向徐某购买10000个口罩,转款22300元。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推拖,未向被害人蔡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发货。随后,通过其他途径买到2000个口罩,通过涂改发货数量的方式将2000个口罩发往梁某某指定的收货地址。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徐某在其微信群中看到被害人石某某发布的求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便主动添加石某某为微信好友,用同样的方式,骗取石某某信任,石某某购买6000个口罩,向徐某转款9600元。徐某收到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推拖,未向石某某发货。

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5000元。

案例四:【提供银行卡作为诈骗的工具,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从一福建老板处得知向其提供银行卡一套(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照片)可以获利1000元,于是开始向他人收购银行卡提供给该老板。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收购赖某、尹某某、代某某、冯某、谢某某银行卡8套邮寄给该老板,获利人民币8000元。其中多张银行卡涉及全国范围内的多起诈骗案件。

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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