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消息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母亲节前期,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母亲的赡养费纠纷。
近日,家住德阳市旌阳区的刘婆婆将自己的三个子女告上法院。在未成年与家事审判庭,刘婆婆告诉承办法官,自己今年69岁,有2儿1女,她与丈夫是再婚家庭,大儿子张某是丈夫带来的继子,再婚时大儿年仅3岁,婚后与丈夫又育有一儿一女张某某、张小某。丈夫早年去世后,她一人拉扯大三个孩子,盼的就是家庭和睦。随着年纪慢慢增长,刘婆婆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一直由三女儿张小某照顾起居。今年,刘婆婆年近七旬,体弱多病,需要人护理照顾,但两个儿子从没有履行过赡养她的义务,让她感到心寒,只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婆婆希望两个儿子各按照三分之一的标准承担自己2016年至今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共计67061元;从立案之日起,三个子女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生活费500元;自己的住宿费、住院治疗费、护理费等凭票据由三个子女各承担三分之一。
经审理调查,承办法官对照《民法典》相关条例,向刘婆婆的子女做了详细地释法工作。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解“法结”的同时,旌阳区人民法院更注重解“心结”。乌鸦有反哺之义,羔羊有跪乳之恩,刘婆婆脸上的皱纹都是为家庭默默付出留下的痕迹。虽然法律手段并不是解决亲属间,尤其是父母与子女亲情之间矛盾的最好方法, 但希望通过这次敞开心扉的调解,能唤起两个儿子对成长过程中母亲辛苦养育的回忆,肩负起赡养义务,照顾好刘婆婆,让老人安心度过晚年。
经过努力,案件最终达成调解:三个子女均自愿平均承担刘婆婆的生活费、住院费、护理费等费用。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老人借助法院的力量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并不少见,有人羞于启齿、有人讳莫如深。但是,通过法院的调解,对子女起到警示教育的意义,对老人权利有力的保护,是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很多时候,老年人将子女告上法庭,要的不是一张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更多的是子女的关心和爱护。(杨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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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