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前夫要争“抚养权” 罗江法官悉心调解定纷止争

2021-03-31 15:36:2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德阳消息 随着人民群众婚育观念的不断变化,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虽然最现实的部分是如何分割家庭财产,但是影响最深远的则是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今年3月,原告王某将被告黄某起诉到罗江区法院要求离婚。经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黄小某。后因被告黄某不顾家,对婚生子不管不顾,从而夫妻产生矛盾。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但都想争取对婚生子黄小某的抚养权。双方对婚生子黄小某的抚养问题僵持不下,互不相让。

休庭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婚生子黄小某婴幼时期曾因发烧导致智力受损,自2012年黄小某出生,便一直由母亲和外公外婆亲自照顾,2015年原、被告婚姻出现矛盾后,被告便一直在外打工,无暇照顾家庭,只有工作休假时才有空和孩子见面。黄小某便是由外公外婆一手带大,因原告王某无工作无收入来源,黄小某的生活支出大部分由外公外婆承担。现黄小某就读于德阳市某特殊学校接受特殊教育中。被告黄某则认为自己因工作耽误了和孩子沟通,已很是愧疚,加之王某没有工作,王某的父母也年事已高,再让他们照顾孩子实属不妥,自己多次想去看孩子也被孩子的外公外婆拒之门外,因此,黄某态度坚决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尽到父亲的责任。

因事关未成年人,又考虑到孩子的特殊情况,承办该案件的何法官高度重视,遇到这种情况,直接判决孩子归属势必会引起一轮新的纷争,且败诉一方也必定心存怨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好好跟双方当事人沟通,巧用亲情化解纠纷。调解中,承办法官先是为双方言明法理,对于子女的抚养,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继而,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听取原、被告的意见,找到双方问题的突破口和双方各自担心的问题,一一劝说。一方面和被告黄某沟通关于现在孩子跟随母亲及外公外婆的生活状况,以及特殊学校的学习条件,对孩子的成长无疑会更有利,另一方面也向原告及原告的父母释明,被告毕竟是黄小某的亲生父亲,离婚已成事实,就尽量让父亲多给孩子一些爱,父母对孩子始终享有探视的权利。原告王某及其父母表示以后愿意配合让黄某来探视孩子,并提供独处的环境让父亲和孩子多相处多沟通。父亲黄某听后也为之动容,主动表示自己愿意为了孩子成长环境放弃抚养权,并积极给予抚养费,只要有空就一定多陪孩子。最终法院经调解确定婚生子黄小某随母亲王某生活。(夏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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