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德阳频道 王攀)6月7日,四川省德阳市人社局发布消息,自2022年4月1日起,德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50元调整为19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7.4元调整为每小时21元。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最低工资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如用人单位违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社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德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遵循适度、适当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现状、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人员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既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兼顾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充分协调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