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德阳频道 薛伟光)“2017年至2020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毒品种类呈现多样化,但仍主要是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在第34个“6.26”国际禁毒日前夕,6月24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德阳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判白皮书(2017年—2020年)》。
该《白皮书》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依托,分析了当前德阳市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第二部分是全市两级法院在毒品犯罪审判方面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情况;第三、第四部分是全市两级法院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情况;第五部分是针对目前复杂的毒情形式,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同时,发布会介绍了德阳法院“6.26”国际禁毒系列宣传活动及公布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李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邮寄到外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德阳市发生了20余件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毒品贩卖到外地的案件,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多起类似案件后,发现相关部门存在监管漏洞,为防止此类犯罪方式重演,进行了走访、调研,最后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德阳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方面取得了新成就、新进展。面对新形势下禁毒审判工作的新挑战、新考验,德阳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立足审判职能,优化庭审程序,延伸司法服务,扎实抓好各项禁毒措施落实、落细,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势头。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2月底,被告人袁某某利用事先准备的制毒原料麻黄素、化学品及制毒工具,在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某小区租住房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3日,袁某某将制出的其中4974.4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2%-78.1%)通过杨某某贩卖给党某某。2017年3月5日,公安民警在袁某某的租住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固体16709.8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9%-68.9%),毒品甲基苯丙胺液体109207.6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75.8%)及制毒工具、制毒辅料等物品。
【审理情况】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固体21684.20克、甲基苯丙胺液体109207.60克,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74.4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袁某某从严惩处。
【典型意义】被告人袁某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高达130余公斤,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高达78.1%,并将制出的部分毒品进行贩卖,且系累犯,到案后又拒不认罪,足以说明袁某某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对其从严惩处,充分彰显了“铁腕禁毒”的决心,起到了良好的威慑作用。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通过QQ、微信等网络方式与辽宁省葫芦岛市的购毒者苗某某、新疆乌鲁木齐市的购毒者买某某、天津市东丽区的购毒者陈某、辽宁省盘锦市的购毒者徐某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待前述购毒者支付毒资后,李某某通过快递邮寄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方式完成交易。2016年7月26日,办案民警在中江县南华镇某小区抓获李某某,并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尾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共计175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6%-75.7%)。
【审理情况】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并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邮寄到外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相关规定,在其车辆内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计入其犯罪数量。最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李某某依法严惩。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市发生了近20余件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毒品贩卖到外地的案件,这与传统的熟人之间贩毒和就近贩毒有所不同。该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方式较为隐蔽,利用社交软件与外地购毒者商量好交易细节,在购毒者支付毒资后,利用快递的方式将毒品邮寄给购毒者,而此种交易方式大大增加了侦查难度。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多起类似案件后,发现相关部门存在监管漏洞,为防止此类犯罪方式重演,进行了走访、调研,最后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案例三:被告人刘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2019年9月,刘某与朋友王某(未成年人)商量,由王某帮助刘某贩卖毒品,刘某提供免费毒品给王某吸食,因王某系吸毒人员,便答应了刘某。2019年9月5日、9月10日,王某在刘某的安排下,分别向吸毒人员陆某某、廖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2克,并收取毒资200元交给刘某。另查明,王某在其他人的安排下,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8.8克。
【审理情况】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0.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刘某虽然犯罪数量不大,但什邡市人民法院结合刘某的犯罪次数、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虽然犯罪数量比刘某大,但王某系未成年人,在他人安排之下行事,地位、作用较轻,系从犯,故对王某判处缓刑。什邡市人民法院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罪犯,同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政策方针,依法对二人作出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刘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余克,并收取毒资3万余元;在中江县凯江镇荷花东街租住屋内8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审理情况】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两年内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余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二年内8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中江县人民法院结合刘某某的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次数等,依法对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顶格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严惩毒品犯罪,尤其是严惩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的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