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撬车窗盗窃 一晚作案2起被抓

2021-03-23 15:53:0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杨汝丹 记者 薛伟光)眼下很多人为了图方便,习惯将车辆沿路边停放,还把贵重财物放置在车内,有些蠢蠢欲动的小偷就开始动起了歪脑筋。近日,一男子在德阳流窜作案,撬车窗盗财物,旌阳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原来,因盗窃罪入狱的张某某才被刑满释放,不过他不但没有洗心革面,反而整日盘算着重操旧“业”。 某日凌晨一点,张某某备好工具后,游荡到德阳市旌阳区旌湖两岸,寻找“猎物”,伺机偷窃。 经过一番筛选,张某某在蓥华山北路的路边,相中了一辆停在路边无人管理的白色越野车。趁四下无人,大起胆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了车窗,盗走车内油卡7张,遮阳布1个。

得手后,张某某仍贼心不死,继续流窜到附近的小区。见某小区对面又有一辆轿车停在“三不管”地区,简直是“天降钞票”。他故技重施,撬开车窗,盗走车内现金3332元、电动剃须刀1个。连车主存放在车内的口罩都被他全部卷走。作案后张某某流窜至成都、南充等地。

天网恢恢,不到五天时间,警察就在南充市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并从他背包内搜查出赃物和作案工具,人赃并获,迅速归案。

旌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且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就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赔偷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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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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