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多次被老公骚扰威胁 被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03-08 13:14:5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德阳消息(杨汝丹 记者 薛伟光) 2020年7月,德阳市民陈女士与丈夫张某到旌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张某就多次威胁陈女士。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张某又多次带人到陈女士临时居住地进行骚扰、威胁,并发短信、微信威胁陈女士及其家人。陈女士及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

在了解了我国的《反家暴法》以后,陈女士向旌阳区法院求助:“我受到了家暴!我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旌阳区法院立即依法受理。审理查明:根据陈女士提交的短信聊天截图、微信截图等证据,陈女士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院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裁定:一、禁止张某对陈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陈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同时,自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陈女士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若张某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旌阳区法院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旌阳区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家庭暴力无需忍受,制止家暴, 人人有责。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女性朋友应该从第一次开始,就应该坚决说“不”,并积极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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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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