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异物逃避羁押 德阳这2名男子终究“作茧自缚”

2021-03-03 18:01:5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德阳消息(记者 薛伟光)近日,德阳市两名男子为躲避法律的追究,故意吞食金属逃避羁押,妄图使用“江湖套路”迷惑法官,不料,却被办案法官一眼识破。

日前,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旌阳区检察院诉赵某、杨某犯盗窃罪一案。法院初步审查后认为,赵某、杨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被逮捕。但二人均称身患疾病,都在取保候审。

法院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对赵某、杨某进行全身体检。体检报告显示,二人腹中均有不明金属。经调查,是赵杨二人为逃避羁押,故意吞食金属物体所致。

旌阳区法院随即对赵某、杨某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二人实施立即逮捕,并送往医院实施强制治疗,取出异物。“偷鸡不成蚀把米”,此二人不仅没有避免被羁押,反而因吞食异物对身体造成了巨大伤害。

近年来,少数罪犯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吞食异物造成“收押难”、“执行难”。对起诉至法院的被告人,均会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羁押条件的被告人“应收尽收”。 企图通过自杀自残、吞食异物来逃避法律制裁,结果只会给自己带来伤害。

新闻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