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 德阳一“瘾君子”容留他人吸毒再次获刑7个月

2021-02-24 11:59:4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杨汝丹 记者 薛伟光) 元宵节要到了,逢年过节走亲访友,咱们中国人就讲究个慷慨好客。朋友来了,有好酒。但有些“损友”,招待朋友的却是万恶的毒品。最近,德阳市旌阳区一男子就因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判刑了!

2020年8月29日19时,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天元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工作时,发现李某某、江某、唐某某有吸毒的嫌疑,于是将三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检测显示,三人的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经调查,李某某与妻子唐某某在位于旌阳区天元镇白江村14组的房屋中“招待”江某,招待品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就是俗称的“冰毒”!

2019年11月28日,李某某就曾因吸食冰毒和容留他人吸食冰毒,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作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的行政处罚。不到2年,老毛病又犯,“重操旧业”,罚上加罚!

旌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到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犯罪所用手机一部。

本案的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市民朋友,谨慎交友,远离吸食毒品的“瘾君子”。任何人怂恿吸毒,都要坚定拒绝,若有人想在自己负有管理义务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一定要勇于制止、及时制止。否则,将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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