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黄理科 记者 薛伟光)“你再开腔!信不信我叫人打你”“来啊!有本事你来啊”现实生活中,常有一些小摩擦发展成打架斗殴事件,更有甚者故意挑衅引发矛盾造成严重后果,但最终都会因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日前,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审结一件故意伤害案件,因琐事与人产生肢体冲突致对方受伤的德阳一男子最终被判了刑,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高某骑电动三轮车到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南路某小区门卫处送快递,与门卫王某某因进出门卫室一事发生口角,在门卫室门口外,高某用拳头连续击打王某某头部十余拳,致王某某头部左侧、眼眶等处红肿、充血。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在案发后高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新闻多一点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