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黄理科 记者 薛伟光)近日,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9年11月8日9时许,邓某某因怀疑自己的妻子被郭某某强奸,故到德阳市旌阳区福兴村4组鸟山农家乐找郭某某讨要说法,二人发生争执,邓某某持刀捅伤郭某某腹部,随后邓某某将郭某某送至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郭某某横结肠中段裂伤、胃后壁裂伤。经鉴定,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郭某某损失,被告人邓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犯罪以后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和被告人邓某某的认罪态度,被告人邓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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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