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黄理科 记者 薛伟光)近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电瓶,仍以60元价格从秦某某(已判决)处收购骆驼牌蓄电瓶一个。因失主无法提供票据,涉案骆驼牌蓄电瓶无法进行价格鉴定;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电瓶,仍以60元价格从谢某某(已判决)、文某某(已判决)处收购汽车电瓶一个。因失主无法提供票据,涉案汽车电瓶无法进行价格鉴定;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蓄电池,仍以60元价格从秦某某(已判决)处收购风帆牌46B24L-MF型蓄电池一个。经鉴定,涉案风帆牌46B24L-MF型蓄电池价格为人民币408元;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是盗窃所得探伤机、蓄电池、电源线等物品,仍以325元价格从谢某某(已判决)、文某某(已判决)处收购探伤机一个、万里牌蓄电池、电源线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盛达牌探伤机价格为人民币8250元,万里牌蓄电池价格为人民币288元;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南路二段469号废品收购站将被告人刘某某挡获,并在该废品收购站查扣上述被盗万里牌蓄电池、电源线及被拆解的探伤机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价值894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近年来,旌阳法院办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不在少数,多是贪图便宜、觉得有利可图而予以低价购买、代为销售等,莫贪赃物利润,莫待犯罪后悔恨。所有来路不明的东西,一定不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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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