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黄理科 记者 薛伟光)近日,经过旌阳区法院的执行协调,在时隔21年之后,金某一家收到了迟来21年的1.4万余元赔偿金及1.8万余元的迟延履行金。
据悉,1999年,43岁的金某(化名)被一名11岁男童小吴(化名)用爆竹炸伤右眼,经鉴定为9级伤残,法院判决男童父母赔偿金某1.9万余元。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金某仍有1.4万余元未能获赔。
近日,已年逾花甲的金某来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咨询有无恢复可能,执行局领导了解案情后,当即决定将案件交由执行局普执团队办理,并嘱咐承办人,虽事隔多年,但亦应启动立案前的调查程序,无论能否执行到位均应做好申请人思想工作。
经网络查询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并现场走访,情况并不理想,两位被执行人为农村户籍,欠缺履行能力。执行团队穷尽查控手段,案件进入胶着。
此时,如严格依照判决执行,那么案件将会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当时犯下错误的小吴现已成年并有工资收入,判决虽未载明由其承担赔付责任,但按照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本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仍应以其名下财产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法官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第二计划,传唤吴某到院配合调查。吴某到院后,执行法官释法攻心、规劝引导,吴某表示愿意一次性履行到位,解开心结。至此,本案历时10天,执行到位本金1.4万余元、迟延履行金1.8万余元,共计3.2万余元,一件跨度21年的执行案件就此执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