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黄理科 记者 薛伟光)每天早上来一碗热气腾腾的牛肉臊子米粉,相信是许多德阳人早餐的不二选择。而有些人为了利益最大化,不惜在这个牛肉臊子上动歪脑子做文章,以次充好赚昧心钱。7月7日上午,德阳市旌阳区法院首次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胡某与经营者陆某某(另案处理)在德阳市八角井镇柳江街共同经营一家饭店。从2017年6月开店起,胡某因贪图便宜,为降低成本,长期从邓某处以660元至680元不等的价格(50斤/袋)购进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及发票等证明文件的牛肉,生产加工成面条、米粉的臊子对外销售。
5月18日,若尔盖警方赴德阳市侦查发现,胡某经营的小吃店从邓某处购入涉案牛肉后,对胡某询问过程中明确告知其不得再从邓某处购入牛肉。
同年5月22日,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胡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店内冷冻存放的牦牛肉3.07公斤、正在使用的加工完毕的牛肉臊子残存部分0.6公斤,胡某与经营者陆某某承认现场查获的牛肉仍系从邓某处购买,且还在使用。
旌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因价格低廉及贪图便宜,故意不履行食品经营者的法定检验义务,通过非正规销售市场的渠道,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购买牛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同时禁止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小吃店、被告人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002元。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近年来,旌阳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捍卫舌尖上的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