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薛伟光)近日,旌阳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产后抑郁患者故意伤害幼子的强制医疗刑事案件,当庭作出对被申请人丁某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该案是旌阳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对产后抑郁患者肇事实施强制医疗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在位于德阳市旌阳区的租住房内,被申请人丁某持水果刀将其子帅某某(男,2018年出生)的颈脖连刺数刀,由于抢救及时,帅某某保住了性命。案发后经鉴定,被鉴定人丁某患有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对当日的违法行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丁某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他人人身安全,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适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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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