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公开道歉 德阳两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刑罚

2020-06-06 18:00:1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张伟 记者 薛伟光)今年3月,德阳什邡市马井镇的邹某、乔某在当地鸭子河畔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当地公安机关现场挡获。近期,什邡法院以被告人邹某、乔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0元、4000元,没收犯罪工具并要求二人进行增殖放流和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捕捞 法院判处罚金数千元

邹某、乔某都是什邡马井镇人,从小就在附近的鸭子河畔长大。鸭子河畔留下不少美好的回忆。然而,就在今年3月,两人均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当地公安机关挡获,成为挥之不去的“痛”。

3月4日凌晨2点,邹某在鸭子河刘家大院附近使用电击捕鱼装置非法捕捞该区域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同日凌晨5点,邹某被当地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经称重,邹某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17.535公斤。同月10日上午9点,乔某在原隐峰镇鸭子河水域,使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被当地公安局民警挡获。经过称重,乔某非法捕捞杂鱼0.283公斤。

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鉴定,电击捕鱼、地笼网属于禁用的方法、禁用工具,两起案件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今年5月,什邡检察院对邹某、乔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公诉。

5月底,什邡法院集中审理了邹某、乔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中,公诉机关起诉要求邹某、乔某进行增殖放流,赔偿国家损失以及在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邹某、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进行增殖放流,赔偿国家损失以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庭审,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某、乔某罚金10000元、4000元,没收犯罪工具并要求被告人邹某、乔某进行增殖放流和公开赔礼道歉。

增殖放流 18名被告人投放13万尾鱼苗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本月初,什邡法院联合什邡检察院、什邡公安局、什邡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当地马井镇菠萝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应邀全程参加本次活动。

活动中,涉及10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18名被告人,将13万尾鱼苗投放到鸭子河中,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希望更多的人,去爱护身边的生态环境,不要去乱捕鱼,以身试法。”乔某在增殖放流现场将1万尾鱼苗放进鸭子河后说,希望社会公众从自己犯罪行为中吸取教训,保护生态环境,对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要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得不偿失。自己捕了0.283公斤杂鱼,却被判罚金4000元,还要增殖放流1万尾,并被没收了工具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违法成本太高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为乱捕行为,会影响鱼类的生存和繁殖,对鱼类本身和生物多样性都有破坏。维护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保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既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什邡法院法官邓雪梅说。

据了解,什邡法院环境资源庭成立以来,坚持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加大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环境修复和污染治理。同时通过理念的传导和环境修复的实践让当事人和更多的社会参与者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破坏环境的严重责任后果,认识到守护青山绿水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个人都是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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