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王虹 记者 薛伟光)5月26日上午,绵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由三名员额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马某销售伪劣产品罪并附带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绵竹市审理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公益诉讼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马某共同商量从胡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口罩进行销售。二人在对其销售的口罩来源渠道均不了解也未查验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在2020年1月25日至1月26日期间多次从胡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共86000只。1月28日,杨某某在绵竹市销售上述口罩时被绵竹市执法机关挡获。期间,口罩除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及被杨某某销毁外,其余76960只已被杨某某、马某通过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全部销售给他人。经统计,被告人杨某某、马某销售“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的金额共计100048元。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被扣押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按照“豫械注准20192140044”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绵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对被扣押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分析,依据《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19083-2010)的规定,该批次口罩为不合格假冒口罩,达不到医用口罩的防护效果,极易造成感染风险。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据此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马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300144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金额10004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刑罚处罚。二被告人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绵竹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1000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1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144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德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公安机关查扣的伪劣口罩,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