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你没商量!德阳一男子冒充他人开庭被罚3000元

2020-05-25 15:04:1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薛伟光)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而保持良好的法庭秩序,则需要通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严格遵守法庭规则来实现。日前,旌阳区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时,发现案外人何某冒用被告唐某名义参与庭审。针对该行为,法院对唐某、何某作出各罚款3000元决定。

2020年4月,杨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将其邻居唐某诉至旌阳区法院。旌阳区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并于2020年4月20日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前,何某在未向法庭告知相关情况也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持唐某身份证件出庭。当审判人员要求其陈述基本信息和签署庭审告知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时,何某均以唐某名义陈述和签署。 庭审中,何某全程以唐某名义进行诉讼,并发表相应意见。庭审结束后,杨某向法院反映,庭审当天出庭的唐某不是本人。法院立即将唐某及何某通知到法院了解情况,二人对此予以承认。唐某称委托何某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因不清楚委托程序,所以未出示委托书。

何某冒用唐某之名参加诉讼的行为,已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综合考虑该行为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两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及态度等因素,旌阳区法院最终对其作出各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新闻多一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冒充他人参加诉讼已构成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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