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区法院用“支付令”为劳动者“讨薪”

2020-05-01 11:46:3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薛伟光)近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针对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发出一份支付令,为讨薪劳动者保障合法权益。

2017年,王某受聘于某机械制造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从2019年1月起未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次年2月向王某出具《欠薪证明》,认可欠王某工资40276.92元,但一直未支付该款,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向旌阳区法院提起先行调解。

经审查,该公司对欠薪金额不存在异议,但认为当前企业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请求给付的金钱数额确定,且支付令能直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对欠付数额亦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支付令的条件,可以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向某机械制造公司发出支付令,限令该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王某支付40276.92元,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底,王某已向旌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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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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