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杨万静 记者 薛伟光)“法官,麻烦你们把我的银行账户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解除了,我明天就把27000元赔偿款履行完毕!”日前,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在绵竹法院顺利得到执结。
2014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搭载的案外人李某某受伤,经绵竹市交警大队认定,被执行人刘某某系醉酒驾驶,与张某某负同等责任。后保险公司根据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李某某足额支付了损害赔偿款33229.02元。保险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有权向被执行人刘某某追偿,故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7000元,并约定若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公司将按赔偿款33229.02元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解生效后,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及时查控刘某某的财产状况,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但经过一系列查控措施,均未查询到刘某某的财产。正在愁眉不展之时,因刘某某被纳入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票出门打工,刘某某主动找到法院要与申请人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刘某某首先提出用其姐夫的银行存款进行担保,但其姐夫在外地无法进行担保;又提出其侄女为其担保,但保险公司认为其侄女工作收入不足以为其担保,因而搁置;最后保险公司作出让步,如果刘某某能够按照一审调解书约定的一次性给付27000元赔偿款,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执行法官也向刘某某耐心说理释法,讲明有关执行法律规定,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最终,刘某某同意了保险公司的和解方案,第二天,便将27000元的赔偿款支付给了保险公司。
在绵竹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中,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成为标准化流程,拒执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将会受到更大的打击,对“老赖”的威慑大大提高,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全力助力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