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张渔)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要不要发工资……1月28日,针对企业和员工关心的疫情防控期间的系列问题,德阳市人社局及时回应热点,主动为群众答疑解惑。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同时,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四川省明确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德阳市最低不得低于1155元。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企业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应支付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费,休息日换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
德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德阳人社在整个疫情防控期间,将会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同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