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薛伟光)四位七、八岁的孩子在家中玩耍,不小心导致其中一名小孩左眼受伤,由此酿成纠纷,几方家长对簿公堂。近日,案件在经过绵竹法院一审判决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最终尘埃落定。
玩耍受伤引纠纷
2018年10月2日,家住绵竹市汉旺镇的小涵、小林、小照、小熙四位小孩在小熙家中玩耍,家中没有大人。玩耍过程中,小林把小熙的玩具弓弩拿出来玩耍,这时,小照见状上前抢夺,没想到,在抢夺中玩具弓弩中的箭射出,导致小涵左眼受伤。随后,四个小孩又到小熙家门外玩沙堆,期间小照向小涵左眼撒出一把沙子,致使小涵捂眼再次哭泣。当晚,小涵的家长发现孩子左眼受伤,就前往当地卫生站进行了眼药水点滴。事发第二天,也就是10月3日,小涵左眼失明,家长将其送往华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并三次住院治疗,还进行了左眼晶体摘除和人工晶体安装,共产生医药费用两万余元。随后,经鉴定小涵的伤为九级伤残。小涵的父母将小林、小照、小熙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分别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小涵、小林、小熙、小照均为未成年人,在小涵受伤的过程中四位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在场,均未尽到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小涵在未经小熙父母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小熙家玩耍,其父母也不加干涉,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基于原告监护人监护失职,法院认为小涵自己应承担损失中的15%。被告小熙的父母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具有危险玩具物品弓弩的所有者,管理危险物品不当,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具有监护不力和管理物品的过失,法院认为其应当承担与原告相当的过错,即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林和小照抢夺弓弩导致箭的发射,是对原告的共同侵权,剩余70%责任应当由小林和小照连带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小熙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小涵人身损害损失11850.30元;小林、小照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小涵45301.42元。
绵竹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小熙的监护人不服判决进行了上诉,案件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