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禁渔期非法捕鱼牟利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www.scol.com.cn (2019-07-12 10:04:4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吴伟强 记者 张渔 )近日,德阳一男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非法捕捞工具捕鱼,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悉,这是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环境侦查大队成立以来侦办的首例因非法捕鱼引发的刑事案件。

据办案民警介绍,今年6月中旬,德阳旌湖清淤结束开始蓄水,旌阳区公安分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市区扬程渠路外面湖边每天晚上都有人非法捕鱼。 接到举报后,分局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与旌阳区农业农村局有关部门联合采取行动,加强了对旌湖沿岸的巡查。

6月26日晚,联合工作组在扬程渠旌湖入水口附近发现湖中有人安放“地笼”进行捕鱼,而附近并没有人,大家决定“守株待兔”,果然在22时许,一名男子来到湖边,开始拉起“地笼”准备收获“战果”,民警和工作人员迅速出击,将男子一举挡获。经现场清点,男子“地笼”里捕获泥鳅、鲫鱼等共计4.5斤。“这些鳅鱼、鲫鱼都很小,基本都是刚刚孵化不久的鱼苗。”办案民警介绍,“在依法获取、固定了相关证据后,我们将捕获的幼鱼放归湖中,对这名男子做进一步调查。”

经旌阳区农业农村局有关部门调查,该男子钟某今年以来,多次在旌湖岸边安设“地笼”,携带“鱼抄”和“鱼壶”等捕捞用具从事非法捕鱼活动。随后,有关部门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40条规定,钟某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对钟某予以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查,该男子钟某为牟利,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利用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涉嫌违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旌阳区公安分局民警表示。

新闻链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