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不隔离还致他人感染! 德阳一男子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审获刑2年

2020-09-01 21:49:2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消息(黄理科 记者 薛伟光)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宏山村村民郭某某外出打麻将导致他人确诊为新冠患者,多名密切接触者被强制医学隔离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1日下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郭某某在武汉市黄陂区莲子镇务工,2020年1月22日郭某某从武汉返回德阳黄许镇。1月23日10时起,武汉封城,全国各地陆续出台疫情防控措施,部署防控工作。

1月23日,旌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镇(街道)要对武汉返乡人员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账,组织人员进行跟踪、随访,要求返乡人员不外出、不串门、不走亲访友,居家观察14天(从离开武汉之日起算),减少传播风险。同日,旌阳区黄许镇党委立即召开会议传达上述精神并要求村(居)党支部书记立即对新型肺炎疫情采取防控措施,黄许镇宏山村村书记随即安排各村组组长摸排上报武汉返乡人员并传达了相应防控措施。

1月24日郭某某到村卫生站检测体温,村书记来到现场对并对现场包括郭某某在内的所有人员传达了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武汉返乡人员不得外出。

1月25日郭某某外出在本村麻将馆打麻将,第二天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郭某某于1月28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1月31日,与郭某某打牌的赖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患者,2月2日与郭某某有过接触的村医朱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随后与郭某某密切接触的120余名村民被强制医学隔离,宏山村、锦屏村被迫实行封闭管理。

2020年1月28日,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报告的初步结论为:郭某某22日下午回到德阳,26日有发热症状,发病时间为1月28日,朱某某最早接触郭某某的时间为24日,发病时间为30日,赖某最早接触郭某某时间为25日,发病时间为31日,其余社区管理的外地回乡人员无发热情况。结合疾病潜伏期,考虑郭某某为首发输入病例。赖某某、朱某某为二代病例。

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本村村书记根据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要求其居家隔离,不要外出的情况下仍然外出打麻将,未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其本人确诊为首发输入病例后,传播二次病例两人,造成密切接触者共计120名被隔离医学观察等严重后果。旌阳区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审判决郭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新闻多一点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