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3男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刑

2019-10-08 18:10:0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宋开文

四川在线德阳消息(廖婷 记者 薛伟光)“现在宣判,被告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10月8日上午,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2008年12月,因德阳市旌阳区乡镇建设用地需要,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德阳市人民政府将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和平村4组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2018年8月,与之配套的货币及住房等安置政策也按相关规定一次性落实到位。但部分村民认为政府对多征用的土地产值补偿费太少,拒绝接受补偿方案。后孝感镇政府对其相关村民的上述诉求多次给予明确答复并宣讲相关补偿政策,但铎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等村民仍拒绝接受。

2018年10月10日至25日期间,铎某某、廖某某、刘某某以争取更多拆迁利益为由,通过微信、电话和口头等方式邀约和平村4组部分村民,多次来到正在施工的“鸿成仁合府”“远东名都华府”楼盘在建工地及长白山路面清理工程,带头采取拆除在建围墙、阻挡工人施工、阻拦机械运作和悬挂横幅等方式,煽动部分村民阻止工程正常施工,廖某某还对顺兴房地产公司的施工实施了阻拦。期间给当地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2019年10月8日上午10时,旌阳区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铎某某、廖某某和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给家庭、社会造成了不好影响,以后一定改过从新。

旌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铎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组织村民多次阻止施工单位正常施工,致使施工单位的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并给该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铎某某、廖某某是首要分子,刘某某是积极参加者。最终,旌阳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铎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当天,旌阳区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以及该区各乡镇街道等部门共40余人全程参与旁听。

友情链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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