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机动车已交付但未登记,发生交通事故找谁赔?

2023-11-01 17:33:0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侯冲

四川在线消息(王虹 德阳频道 薛伟光)机动车已交付但未登记,此时发生事故找谁赔?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依法判决小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与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初,驾驶员付某驾驶某某公司所有的小客车,行驶至绵竹市南京大道和安顺路地段交叉路口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由廖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导致两车损坏、廖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廖某、付某负同等责任。经查,付某驾驶的小客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廖某就人身损害及车辆损失赔偿将付某、某某公司起诉到绵竹市人民法院,某某公司以已将小客车转让给付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虽然小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某公司,但付某与某某公司早已签订了机动车转让协议书,小客车已交付给付某使用,付某为小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与控制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某某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小客车虽未变更车辆登记,但作为受让人的付某,系小客车实际所有人,实际控制该车,享有该车运行利益,小客车的运行风险应当由付某承担。因此,本案廖某的损失应当由受让人付某赔偿。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予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赔偿义务应该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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