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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法院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http://www.scol.com.cn  (2017-01-04 11:09:58)  来源:德阳日报  
编辑:宋开文  

    2016年12月28日下午,旌阳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家事案件财产申报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揭开该院家事审判制度建设的序幕。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家事审判实践中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是夫妻财产、家庭财产的形态越发多元化、复杂化,财产情况查清难度日益增加;二是一些当事人对家庭财产、个人财产进行瞒报、虚报、隐匿、转移或虚构共同债务的情况,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等情况日益增多;三是家事案件处理完毕后,部分当事人就对方隐瞒的共同财产再次起诉,增加当事人不必要诉累的情况日益增多。为维护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防范虚假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依据《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旌阳区家事审判工作实际,该院制定了此《意见》。

    《意见》规定,家事财产申报的适用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家事案件;申报内容包括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或个人的债权债务;申报财产项目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生产经营收益、有价证券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

   《意见》要求,家事案件当事人须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应按期、如实申报财产,对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予以制约处罚;对申报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不分;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训诫或罚款,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旌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杨春林表示,确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营造诚信的诉讼氛围,建立高效的审判流程,打造权威的司法形象,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出台配套制度,形成全面、可行的家事审判制度体系。(德阳日报记者 肖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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